Posted on 2008.03.15 12:55 | 分类:其 他 ||

个人的行为

1.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,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,不必向社会负责;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,最多可以进行忠告,规劝或避而不理。

2.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时,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。只有这时,社会才能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,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。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扼杀的意见是谬误的;即便我们确信它是谬误的,要扼杀它也是一个罪恶。时代并不比个人更少犯错误。人们往往热心于错误胜过他们热心于真理。



原文链接 : http://www.gaohw.com/03/15/personal-behavior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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